一、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右上角。
二、在每科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应待考试结束时间到时由监考人员当众清点回收试卷后方可退场。
三、考生应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和各类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开考之前,考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用正楷正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
四、考生应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相互核对答题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退出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及喧哗。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五、考生临场生病或遇其他必须临时到考场外处理的事宜,需经监考人员批准,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处理;不能继续坚持考试的,应停止考试。
六、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考场规则及《考生违纪处罚办法》。
考生违纪处罚办法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执业经纪人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试卷当场作废: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不按指定位置存放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或者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六)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七)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八)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九)通讯工具未关闭的;
(十)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该类别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类别考试停考一次,并在该考生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八)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类别的成绩,三年内取消考生报名执业经纪的考试资格,并在该考生考试档案中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必要时通知其工作单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所有考试成绩,取消考生报名执业经纪的考试资格,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第五条 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考试资格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六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和考生人身安全者,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应通告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