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黄建芳 单位:上海小芳房产经纪事务所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了经纪人报名的条件和对象:
一、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二、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持本市居住证的;
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四、三年内无犯罪行为。
以上报考条件,对执业经纪人在准入年龄上没有设定上限。因此有些过了退休年龄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还继续持有经纪人证书,但实际他们从体能上根本无法再从事和胜任该项工作。
我们公司最近遭遇了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挂靠在本公司的一名经纪人以前因长期借证在外,证书的原件自己根本不知去向。由于该经纪人通讯方式的改变,本公司与其失去了联络。因此,几年来经纪人协会的会费也未缴纳,也未参加执业经纪人年检。
由于该经纪人一直未参加年检等原因,目前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的年检工作。宝山区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工商管理市场科的同志,与我公司一起经多方努力,总算找到了该经纪人。但此女士以年龄大为理由,根本不予配合办理相关的手续:或来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注销手续、或补办相关证件或将落实新的挂靠单位。
宝山区工商管理部门也曾多次与该女士联系,希望她能认真负责的对待,但此女士的回应是反正我年纪大了,也从未从事过房地产经纪工作,只是持有经纪人证书,这张经纪人证书现在也不想要了,就随它去吧!结果工商部门也无法单方面注销此证书,也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促使该女士来对自己的经纪人证书负起责任。事实上此女士从浦东赶到宝山办理相关手续是非常方便的。
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从准入的年龄和针对到了一定年龄不适应继续担负执业经纪人工作的人员、一定年限内不再从事经纪工作的相关人员及其他原因等不适应继续从事经纪工作的人员,有一定制度方面的制约。同时工商或经纪人协会也应有一定的权限,可以对违反相关制度的经纪人给予一定处罚或单方面注销其经纪人资格的权利,以保证经纪人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