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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2-17 访问次数:7352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Certified  Brok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按法律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以加强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管理,促进上海经济发展为目的的专业性自律性组织。

本会的宗旨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本市执业经纪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经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会员、服务经纪业、服务社会,积极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经纪业的发展,繁荣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经纪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经纪人的执业准则,提高经纪人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经纪人的规范管理;
(二)组织经纪执业资格考核,颁发《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组织执业经纪人的业务培训,提高执业经纪人的执业水准;
(三)组织开展对经纪活动的调查研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本市经纪业的发展和执业经纪人管理情况;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五)对会员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执业经纪人的评比活动。对信誉度高、业务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违反经纪执业守则的行为进行惩戒;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经纪人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往来;
(七)协助建立经纪业风险准备金、保证金等执业风险防范机制;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有关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宣传政策、制定准则、资格考核、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受理投诉、调解纠纷、评比交流。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活动,应坚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会员的利益;
(三)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按照《上海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业经纪人应当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经纪组织可以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取得执业证书的执业经纪人、专门从事经纪工作研究管理的有关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
(二)经纪组织会员条件: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及其他相关组织,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经纪人在申请注册、领取执业证书后应当即时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二)其他个人入会,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经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经纪组织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经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六)执业经纪人终止经纪活动时有退会的权利,经纪组织可以自愿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遵守执业经纪人的执业守则,遵守经纪业规范和准则;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接受本会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业务培训;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据实提供有关材料;
(六)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经纪组织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经纪组织两年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已失去经纪执业资格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可随时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二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本人要求辞职的,应提出书面辞呈,由理事会作好记录报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经纪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因特殊原因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联系区县协会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本会的章程负责组织本经纪专业和辖区内的会员开展自律管理和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任任免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收入,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