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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上海市文化经纪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公告
发布时间:2008-01-07 访问次数:9926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与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商定,于2008年2月2日(星期六)下午举行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和上海市文化经纪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持本市居住证;

3、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的学历(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艺术类高中学历);

4、         品行良好。

二、报名方式

1、报名材料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考试报名点进行报名及考试信息确认,报名时需提交材料:

1)、《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及《上海市(文化)经纪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正楷填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5张;

5)、开具两枚本人为收件人的信封,以备发放成绩通知书用。

2、报名时间

2008年1月4日——2008年1月11日;

上午9:00——下午16:30。

3、报名地点

1)胶州路699号恒森广场B幢1604室(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

电话:62722471  62724036   联系人:胡小姐  于小姐

交通路线:23、40、54、76、113、765、825、830、935路等

2)长安路1001号(近天目西路口)长安大厦1号楼5楼(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考试部)

电话:63536913  联系人:贺老师

交通路线:地铁1号线、轻轨3/4号线、109、768、741、723、104、234、114、113、95、13、63、41、115路、隧道三线等。

三、考试方式及时间

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180分钟,具体为:

2008年2月2日(周六)举行,

试卷一专业科目:13:00——14:30,考试时间90分钟;

试卷二公共科目:14:45——16:15,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科目

考试内容以中国演出家协会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评小组出具的考试大纲及经纪执业资格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分两大门类具体如下:

1、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门类:《文化市场营销》、《影视市场管理》、《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创新》、《知识产权》、《中外艺术鉴析》、《演出市场管理》、《演出策划与案例分析》、《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制度》、《艺术品市场管理》、《民法通则》及部分与法律相关的知识。

2、公共科目门类:《民法通则》、《经纪人管理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

五、考试收费

1、考试报名费每门类10元;

2、考务费140元(每门类70元)。

六、颁发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结束后12个工作日通过邮寄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两类科目考试合格者凭考试成绩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市执业经纪人协会,领取由中国演出家协会、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七、特别说明:

1、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有3个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的规定,凡到上海市文广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申请演出许可证的,必须提供3个以上由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2、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条,申请经纪执业注册者必须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的相关规定,凡在上海市地区申请执业注册,必须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参加本市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

八、培训辅导

根据中国演出家协会“关于加强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培训工作的函”的有关“应充分重视对演出经纪人的培训通过培训环节,提高演出经纪人对有关演出法律法规的认识。”的精神举办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培训辅导,凡参加培训辅导的,可在考试报名点同时报名确认,培训辅导费1800元(含教材费,就餐费)。

九、注意事项

为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职业道德及诚信体系建设,本次报名办法继续实行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考生报名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居住证等材料均应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由发证部门收回《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及《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附件:

   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上海市(文化)经纪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