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市〔2006〕202号)
各分局: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6〕65号),指出农村经纪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有效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扶持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文件精神,积极促进本市社会主义新郊区建设,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的表述
各分局在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根据申请人从事的经纪业务范围,分别或同时表述为“农副产品经纪”、“农业技术服务经纪”。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共享
各分局在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依托“金信工程”(原“金管工程”)平台,实现在“经纪人管理系统”共享从事个体农村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以便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开展备案工作。
三、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流程
各分局对取得农村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申请从事农村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备案。
备案承办人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填写的《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表》(具体样式见附件1)、提交的农村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对;材料齐全、填报数据正确、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及时登录《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台帐》(具体样式见附件2),《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台帐》中的经纪类别应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经纪类别表述一致。
四、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机关
各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工作。各分局可以结合工商所综合监管工作,委托属地工商所具体实施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以方便农民、提高效率。
五、农村个体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各分局应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做好对辖区内农村个体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建立本辖区内农村个体经纪人的备案台帐,掌握其发展、变化的动态情况;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备案的人员,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对农村个体经纪人组织自律管理。
附件:1.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表
2.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台帐
二OO六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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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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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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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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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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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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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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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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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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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纪 类 别 |
农 村 经 纪 |
经纪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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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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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者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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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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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场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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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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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在本次手续中所提交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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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附件2
农村个体经纪人备案台帐
NO.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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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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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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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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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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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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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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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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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纪 类 别 |
农 村 经 纪 |
经纪执业考核合格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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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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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者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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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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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场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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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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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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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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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 分局 工商所 备案日期: |